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尹*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尹*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尹*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