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阳与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阳与被执行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66000元,诉讼费907元,执行费904元。在执行过程中,胡**自愿为被执行人胡**担保,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胡**为其父担保,担保人胡**于2015年11月26日给付执行款5000元,缴纳执行费904元,余款61907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担保人胡**订立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3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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