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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4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本案移送至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不存在一审裁定所述的原告住所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的合同履行地的情形;偿还的款项系基于租赁合同发生的,并且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本市河北区,故本案应由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张**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系基于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在双方当事人就管辖法院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选择管辖法院,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因本案起诉上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但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要求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管辖,理由并不成立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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