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诉讼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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