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与被告薛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薛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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