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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姜**、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姜*、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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