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未出庭应诉,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王*住所地为本市蓟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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