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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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