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田*勇诉被告吴*、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被告住址为天津市东丽区,且原告称其是通过在东丽区二被告店面中的pos机向二被告转款。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东丽区向二被告转款,应视其为合同履行,故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该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