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钰诉被告高铁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国钰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铁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国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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