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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