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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齐**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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