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齐**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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