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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一某、赵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一某、赵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一某及其辩护人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董一某父亲董*(三门峡市某某公司退休工人)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至310国道某某段826公里+133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三门峡某某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33837.89元。后被告人赵某某、董一某母子二人在明知交通事故涉及到第三方责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不能报销医药费的情况下,故意伪造虚假的证明材料并到三门峡*险中心骗取医疗保险费23999.15元。

另查明,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向渑池县人民检察院退交违法所得239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一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三某、马某某、董*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渑池*警察大队关于董*某交通事故的证明,三门峡*险中心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拨付表、情况说明,三门峡某某医院关于董*某住院病历以及被告人董一某、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一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三门峡*险中心保险金23999.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董一某、赵某某分工协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董一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退交违法所得23999元,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董一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一某诈骗数额属于数额较大,有坦白、退赃情节,且系初犯,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一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一某、赵某某涉案违法所得23999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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