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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赵*等犯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赵*、李*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赵*、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12时左右,被告人陈*驾驶鄂D小车(该车车主是陈*之子赵*)在荆州区*制品厂院内倒车时撞到柱子后又与戈*驾驶的车牌号为鄂D的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因陈*无驾驶执照,按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陈*便与被告人赵*预谋后,决定找被告人赵*的朋友李*帮忙顶替陈*向中国*州分公司报案理赔,被告人李*明知是虚构的事实仍然同意并由其顶替被告人陈*向中国*州分公司报案理赔,被保险人为赵*,最终骗得该公司理赔款25537.96元。公安机关破获此案后,被告人陈*等人于2015年4月7日主动将25537.96元非法所得退还给保险公司。

同时查明,被告人陈*、赵*、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赵*、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荆州*经侦大队犯罪嫌疑人陈*等人归案情况的说明、中国人*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报案情况说明、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三张)、现场照片两张、现场提供被告人李*驾驶证、鄂D小型轿车行驶证照片一张、赔款计算机三张、支付凭证一张、投诉举报表、证人平*、梁*、曹*、戈*等人的证言、证人戈*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李*手机通话记录、退还保费现金缴款单、被告人陈*、赵*、李*身份信息、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陈*、赵*、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赵*、李*共同对发生的车辆碰撞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陈*、赵*、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对其均可从轻处罚;破案后被告人赵*已将违法所得退还给保险公司,对被告人陈*、赵*、李*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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