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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高刑终字第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5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7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32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京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部分履行退赔。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退赔未全部履行。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31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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