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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才信用证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才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7)高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邹*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5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0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邹*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才系金融诈骗犯罪,属“三类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邹*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邹*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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