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江宁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揭彬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6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揭彬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揭彬彬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揭彬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揭彬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