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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先后在淘宝网上申请注册了u0026ldquo;基本停不下来u0026rdquo;、u0026ldquo;7天爆满u0026rdquo;两个网店,销售物品包括u0026ldquo;好想你u0026rdquo;牌枣制品。销售方式是u0026ldquo;一件代发u0026rdquo;,即被告人胡*在网上找到在自家网店购买u0026ldquo;好想你u0026rdquo;牌枣制品的客户,然后从网上找到便宜于正品价格一半左右的假冒u0026ldquo;好想你u0026rdquo;牌枣制品销售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经调查,被告人胡*销售的u0026ldquo;好想你u0026rdquo;牌枣制品未获得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和供货,两网店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60877元。

根据被告人胡*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的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下,并处罚金的刑罚,可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另查明,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接到**安部经侦局发起打击网络销售假冒河南u0026ldquo;好想你u0026rdquo;枣制品案集群战役的通知,被告人胡*于2014年9月23日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5月,被告人胡*上缴公安机关没收款1万元。

上述事实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何*、高**等人的证言,涉案两个网店的交易记录、物流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好想你枣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证明,缴款收据,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何**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低于正品一半左右的价格从其他商家购买u0026ldquo;好想你u0026rdquo;牌枣制品,主观上知道购买的是假冒产品,但仍然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销售金额达六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有据,罪刑适应,但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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