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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租赁的本区市桥街繁华路3号内巷5号铺,销售假冒的LouisVuitton牌手袋、钱包、皮带和名片夹。同年11月24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抓获,并在上述店铺查获假冒的LouisVuitton牌手袋、钱包、皮带和名片夹一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145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的供述,证人劳*、胡*的证言,辨认笔录,被侵权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广州市*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赃物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执行至2015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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