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新泰*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告知原告及时缴纳诉讼费,因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蔡**、侯**等与侯某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新泰市**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市泰山**玉泉寺管理区与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宁阳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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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新泰市**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鲁自学与新泰市**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新泰市**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新泰市**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新泰市**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