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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广信与宁阳县**民委员会、缪*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缪*与被告宁*庄村委会(以下简称孔*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及其委托代理人荣*、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村委会、缪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缪*诉称,原告与孔*村委会于1985年1月15日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大队果园后续合同),承包时间30年,从1985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5日。2008年,因村里修路继续启动配套资金,村委会向原告借款66000元,因村里困难,无理偿还原告借款,经村里研究决定,以延长山林承包合同的方式充抵借款,按照原承包价格和承包范围,和我签订了附加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14年7月至2044年7月至,当时孔*村委会村支书缪*是具体经办人,签订完附加合同后,宁阳泰平法律服务所做了见证,并出具了见证书。2014年,正当原告要求村里履行附加合同时,村里却又和别人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致使原告的合同履行不能,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合同款46000元、利息6000元,共计5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孔*村委会未答辩。

被告缪*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缪*与被告孔*村委会系山林承包关系,原告缪广信作为承包方,被告孔*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双方曾于1985年1月15日签订山林承包合同,该合同名称为“大队果园后续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了山林的承包范围,东至老庄子交界处,南至本户成林地,西至路。承包山林地上附着物有果树300株,结果的树200余株,计划新栽55株,栗子树39株,计划新栽山楂树200株。山林承包期限三十年。除上述内容之外,原被告还对承包费、原告的主要职责等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承包期内,被告孔*村委会因修建村内道路所需,向原告借款66000元,原告委托其子缪族岭将上述借款交付被告孔*村委会,后因被告孔*村委会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经原告与被告孔*村委会协商,双方约定续签原山林承包合同,并以被告孔*村委会所借原告的上述款项抵顶续签承包合同原告应缴的承包费。被告孔*村委会于2008年10月2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收据,2008年10月2日,缪*(签字),今收到缪广信山林延包款计人民币陆万陆仟元,¥66000.00(该被告孔*村委会公章),备注:村修路专用配套金用款,会计:缪族富。”被告缪*系时任村支部书记。2008年12月28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定“附加合同”,即续签原“大队果园后续合同”,“附加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根据我村延包合同的相关规定,村修路急需启动配套资金,特向山林承包业户借款陆万陆仟元,目前根据村里的实际困难,无偿还能力,经研究决定,只能以延长山林承包合同充抵。按原承包价格和原承包范围进行延包。一、延包期限2014年7月-2044年7月止,共三十年。二、乙方职责,看管好山林树木,不准乱砍乱伐,如遇国家政策改变,或集体需用山林,则乙方必须服从,按剩余年限退款。三、不允许私自开荒,保持原有土地,看树提成20%。四、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正常履行合同,可以优先续包。有效合同期内子女可以继承。”

原告主张,被告孔*村委会于2014年4、5月份未经原告同意,另行将发包给原告的山林承包给第三人,原告知悉上述情况后找被告孔*村委会协商处理,经双方协商,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附加合同,被告孔*村委会并于2014年6月3日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原缪族岭交承包山林款66000.00元,缪*经办,现山林承包给他人,村退还承包金66000元,利息6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还清,缪*孔*村委会(村委会公章),2014、6、3日。”缪*为时*支部书记。原告另表示,被告孔*村委会通过村会计赵*,于2015年2月13日偿还了原告2万元,赵*并在被告孔*村委会于2008年10月2日出具的收据上注明了“2015年2月13号付20000.00元”内容。

原告经向被告请求支付下欠款项52000元【山林承包款46000元(66000元-20000元)、利息6000元】未果,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孔*村委会在承包期内,未经原告的同意,将发包给原告的山林另行承包第三人,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孔*村委会于2014年6月3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原告接收该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该还款协议的内容来看,应当属于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对双方之间山林承包合同关系的协议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无需再行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

被告村委会应当按照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孔*村委会于2015年2月13日退还原告山林承包款20000元,下欠山林承包款46000元、利息6000元,共计52000元,被告孔*村委会应于还款协议约定的2014年9月30日前还清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孔*村委会退还山林承包款、利息共计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之子缪族岭向被告孔*村委会交付借款以及原被告之间山林承包合同关系中,缪族岭的行为属受原告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缪族岭的行为属民事代理行为,其相关法律后果归属原告缪*。缪*系时任被告孔*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在原告与被告孔*村委会承包合同关系中,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缪*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告孔*村委会承担。原告要求被告缪*归还山林承包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孔*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缪广信欠款52000元。

二、驳回原告谬广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孔*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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