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与柳州市**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关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柳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龙*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21345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1300000元执行款,被执行人柳州市*责任公司提起上诉阶段,暂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民法院(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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