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荣诉被告廖*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荣于2015年9月17日以与被告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以与被告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9680元,撤诉减半收取148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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