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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罗**等与忻城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罗*诉被告忻城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罗*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罗*以其与被告忻城县红渡镇马安村民委员先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蓝*、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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