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罗*诉被告忻城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罗*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罗*以其与被告忻城县红渡镇马安村民委员先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蓝*、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