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唐*诉与被告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陆*、唐*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原告陆*、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陆*、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