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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韦**等与谢**、谢**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振作、韦*、韦*、李*、韦炳兰诉被告谢*、谢*、谢*、谢*、第三人蒙卢*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韦*、韦*、李*、韦*以其与被告谢*、谢*、谢*、谢*、第三人蒙*先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韦*、韦*、李*、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韦*、韦*、李*、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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