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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伟强、袁**等与广西智**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练伟强、袁*、陈*、周*与被告广*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练伟强、袁*、陈*、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49.50元,由原告练伟强、袁*、陈*、周*负担,余下受理费6849.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练伟强、袁*、陈*、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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