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那勇村委冲猛生产一组诉钦州市*有限公司、广西金*限公司、钦州*发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那勇村委冲猛生产一组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那勇村委冲猛生产一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00元,减半收取338.50元,由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那勇村委冲猛生产一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