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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那勇村委冲猛生产一组与钦州市**有限公司、广西金**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那勇村委冲猛生产一组诉钦州市*有限公司、广西金*限公司、钦州*发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那勇村委冲猛生产一组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那勇村委冲猛生产一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00元,减半收取338.50元,由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那勇村委冲猛生产一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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