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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二村民小组等与防城港**任公司、防城港**任公司上思分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作者。

被告防*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中心区农资宿舍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韦著托,经理。

被告防*责任公司上思分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负责人。

被告韦*,成年。

被告黄*,成年。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

师。

原告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兰奉一组)、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兰奉二组)诉被告防城港*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司)、防城港*任公司上思分公司(以下简称万佳上思分公司)、韦*、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奉一组的诉讼代表人凌*、兰奉二组的诉讼代表人唐*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万*司、万*司上思分公司、韦*、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奉一、二组诉称,2005年4月9日,被告韦*托以万*司名义并以万佳上思分公司的公章与原告签订一份《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将本组集体所有的3023亩林地发包给被告造林经营。承包期限自2005年4月9日起至2035年4月8日止,共计30年。双方确定平均林地承包价格为每年10元/亩,支付方式为承包金分5次付清,首次付清前十年的承包金,以后每五年付一次。2005年4月9日双方完成交地确认。2005年7月10日,上思县在妙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发包。至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本组集体所有的3023亩林地(详见防城港*任公司造林规划设计图)全部交给被告承包造林经营。但被告至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付该地承包费,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被告自2005年4月9日承包该地以来又未全部造林经营,致使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原告应无条件收回该林地使用权。2014年9月10日,原告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开庭时万佳上思分公司要求人民法院追加其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为不遗漏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撤诉,并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被告。2014年12月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在2015年1月15日前补交租金及全面履行合同,被告至今仍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于2005年4月9日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被告将全部承包地返还原告;二、被告补交拖欠的承包费3023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原告兰*、二组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经查,兰*、二组在起诉时共有村民59户,本案有33户同意起诉,未经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同意,起诉没有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员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防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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