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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江毛**村德林一队、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雅京村德林二队等与罗**、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雅京村德林一、二队诉被告罗*、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于2015年11月13日自行达成解除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雅京村德林一、二队以双方于2015年11月13日已自行达成解除原双方2007年1月1日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雅京村德林一、二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雅京村德林一、二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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