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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业县板栗场与田茂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乐业县板栗场诉被告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中,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需要举证时间,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审判员宋室强与人民陪审员覃*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乐业县板栗场的委托代理人罗*、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业县板栗场以合同主题和起诉内容不一致为由,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业县板栗场以合同主题和起诉内容不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业县板栗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乐业县板栗场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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