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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业县板栗场与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乐业县板栗场诉被告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与人民陪审员覃*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担任记录。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业县板栗场以因需要进一步完善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业县板栗场以因需要进一步完善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业县板栗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乐业县板栗场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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