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宾川县州城镇山岗村委会响水村一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民法院(2014)大中民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自愿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