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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忠**理局诉被告高明丽、马**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理局诉被告高*、马*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理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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