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桑*才让与被告同仁县水土保持工作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桑*才让诉被告同仁县水土保持工作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仁县水土保持工作站以承包地权属存在争议,该争议尚在处理当中,争议的处理结果是解决本案的先决条件为理由,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经审查,被告同仁县水土保持工作站提出的中止案件审理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