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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平凉市崆**家村委会及第三人苏**、苏**、苏**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赵*清诉原审被告平凉市崆*家村委会及原审第三人苏*、苏*、苏*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赵*清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赵*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均表示同意,而且原审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审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4)崆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审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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