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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延安市南沟门水利枢纽管理处及第三人洛川县交口河镇人民政府、洛川县交口河镇高家河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延安市南沟门水利枢纽管理处及第三人洛川县交口河镇人民政府、洛川县交口河镇高家河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100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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