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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雷**、徐**、陈**、胡**、赵**、宁陕县城关镇八亩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雷*、徐*、陈*、胡*、赵*、宁陕县城关镇八亩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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