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雷*、徐*、陈*、胡*、赵*、宁陕县城关镇八亩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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