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祥云县刘厂镇刘厂社区村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小组、祥云县刘厂镇刘厂社区村民委员会第十七村民小组与和贵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祥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即,已返还刘厂镇刘厂村第十六、十七组山台箐林地。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3)祥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