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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永**坊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永寿县马坊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咸民终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向陕西*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8月25日,陕西*民法院作出(2014)陕审民申字第0052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重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咸民终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寿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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