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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三滩乡人民政府与刘**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靖远县三滩乡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刘俊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法院(2014)白中民一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靖远县三滩乡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1、指令甘肃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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