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城关区五一山造林站诉被告兰州*管理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城关区五一山造林站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市城关区五一山造林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9元,减半收取2029.50元,由原告兰州市城关区五一山造林站承担,余款2029.50元退回原告兰州市城关区五一山造林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