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铜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分别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青铜峡*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吴*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吴*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青铜峡*村民委员会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铜峡*村民委员会负担661元,退回66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吴*负担200元,退回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