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节水实验中心与被执行人李**、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节水实验中心与被执行人李*、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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