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与被告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甘*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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