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节水实验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原告吴忠**理局诉被告高明丽、马**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节水实验中心与被执行人刘**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节水实验中心与被执行人武**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节水实验中心与被执行人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青铜峡**村民委员会与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刘**、刘**、刘**、刘**、刘**、刘**、刘**与阜康市滋泥**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马**、穆**、来生强、滋泥**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与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节水实验中心与被执行人李**、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