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节水实验中心与被执行人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节水实验中心与被执行人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81500元、诉讼费8523元均由被执行人张*承担。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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