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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甘**威公路总段凉州公路管理段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上诉人甘肃省武威公路总段凉州公路管理段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与上诉人甘肃省武威公路总段凉州公路管理段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与上诉人甘肃省武威公路总段凉州公路管理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6元减半收取5628元,由上诉人王*负担1228元、上诉人甘肃省武威公路总段凉州公路管理段负担4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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