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崇信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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