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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台中**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中*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中*发有限公司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中*发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中*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邢台*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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