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中*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中*发有限公司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中*发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中*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邢台*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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